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