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201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新闻发布厅发布了三起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原本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盗窃犯,二审刑期增加到了十一年;原本被判死缓的杀人犯,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一审被重判的犯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得以从轻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