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处理
在刑事检察程序中,如果不被检察官支持其上诉,当事人仍然拥有申诉的权利。申诉作为一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某项事务的处置结果持有异议,并向国家相关机关陈述理由以寻求重新处理的合法途径,同时也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具备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制的核心环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担任着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重任。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其法律监督权力所采取的必要行动。通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权力来处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捍卫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执行。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时,应依法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二、不服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怎么办
若针对不受理检察院意见或决定之情况,倘若发现存在新的证据,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但是不得再次提出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原有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误判,且可能影响到该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则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重新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尽管检察官并不支持上诉,但当事人仍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此举乃是赋予每个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法定路径。检察院作为法律权威的象征和核心力量,依据其行政职权,有权对审判机关作出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诉,以纠偏错判,捍卫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保证法制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当检察院针对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诉之后,法院必须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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