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产生有法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法定的违约金我们就不阐述了,仅就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展开论述。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可见,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坐标上下浮动的,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之前都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