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内,如此初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会审查起诉。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羁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