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承租方押金支出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价外费用的应税名称应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因此,提前退租的违约金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核算等方便,建议将相关合同作为附件资料留存备查。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将违约金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影响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