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定罪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某指使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王某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王某有正常职业,经营一家企业,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因余波多次找王某索要钱,并多次威胁要到王某家闹事,王某出于害怕对方来家里闹事,导致影响不好,无奈王某决定教训特定对像余波,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二、本案王某一方到现场参加打斗的人数没有达到三人以上,同时没有达到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到现场的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