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方有违约行为而无免责事由,由非违约方向守约方在合同履行之外的给付。
我国的违约金的性质通说为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对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抗辩,依法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后又被依法解除(或是法定解除或是约定解除)。合同在生效之后解除之前,大家正是对此期间该合同的效力并不明确,才导致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能否并存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许多学人将合同解除后的效力等同于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但实际上,合同即使解除后,其解除后合同的效力也不同于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