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内容主要有3类:
1、彩礼;
2、婚前财产:如房、车、贵重衣物等;他们的追回情况也各不相同:
1,关于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婚前财产: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感情发生变化当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赠送当贵重物品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