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违约金比例如何确定
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时,司法解释只是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参考标准。而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不具体或者说无法用货币量化,没有参考依据确定违约金额违约金比例该如何确定呢。
在难以量化违约损失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酌定。
首先,不能完全以惩罚原则处理违约金,即按双方约定支持违约金;
其次,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的相关法律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和赔偿双重功能;
最后,确定的违约金既能保障守约方未因守约方违约造成损失且能从对方违约获取“诚信利益”,又能惩罚违约方,同时又能有效保障整个社会交易秩序正常运行。
一、约定定额违约金的,可参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过主合同标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标的的20%
比较定金和违约金,两者存在融通之处。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目的在于敦促对方能诚信履约,保障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兑现。约定违约金实质上也存在要求对方按期履约的担保意愿,避免陷入担忧对方爽约的不安。至于定金比例不超过20%,是基于保障交易秩序,避免合同强势一方从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中获取高额利益,体现的也是惩罚与赔偿功能。故在约定定额违约金时,参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过20%存在法理依据,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大多按该方法操作。
二、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法院保护不超出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该规定把握了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体现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调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审理其他类型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在处理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时,可将迟延履行金转化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标的为50万元,约定迟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违约金与主合同标的比较,得出实际比例为月6%,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参照的贷款种类,可按违约的时间确定是短期还是中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