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整体转让是否封账?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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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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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股权整体转让是否封账?

一、封账的概念

财务上术语,是指月底结帐,核对无误后就不能再动了(即封帐),即封帐就不能再动封帐前数据。

年底封帐指会计年度终了时,对年终结清和结算中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结账。

二、封账的方法

(1)结账前 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当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当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当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当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股权整体转让需要封账的原因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 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 组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使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利用资源并 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其主要目标是实现资本的不断增值和利润 的最大化。资产重组的形式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股权转让、收购兼并、资产剥离和 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

(2)收购兼并 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 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 以降低经营风险。采集者退散来源:考试大来源:来源:考试大

(3)资产剥离。资产剥离是将上市公司主体中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资产从上市公司实 体中分离出来,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这是上市公司最为常用的利润提升方法之一, 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

(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换,从而提高资产质 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一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营 业务亏损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

四、企业财务年底封账的意义

就是对企业一年的经营情况作一个完整的财务总结,包括资金运用、资金占用;盈利水平,盈亏状况等财务指标的总结,只有年底封账,才能对企业的经营有一个完整的说明。这个说明就是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整体转让是否封账这个问题,答案肯定是要的。股权的整体转让中的受让方有权利知道企业或公司一年的经营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判断与评估,而封账本身对于股权出让方来说也是一个交易的数据与筹码,故而股权整体转让是需要封账的,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图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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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四、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一旦转让活动就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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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获得股东身份,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对企业的各种权利。股权的表现形式为投票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红权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
作为财产性的权利,在人民执行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查封。股权查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
1、人民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上述股权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决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 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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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可以吗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二、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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