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是在原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上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察活动,诚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正确及时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的任务,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确保适用国家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公诉活动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几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决定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察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起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