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lt;lt;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t;gt;(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Ia,≤100%。
二、简化表述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其实简而化之,将公式转化成文字可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只要了解了简化版的公式,都可以套用公式为多等级伤残者计算其实际赔偿额,而非一筹莫展。
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三、举例说明: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
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100000×80%×53%
=4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