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例如,甲企业和乙企业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
乍一看,合同已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实则不然。判断是否要开具发票需看清是谁支付的违约金。建筑服务是由乙企业提供的,而上述违约金是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的。正常情况下,甲企业是付款方,而上述情况是甲企业收到了乙企业的违约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企业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当然,甲企业可以从支付给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一定让乙企业支付。由于性质是一样的,不影响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