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得到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到公正评价,完成限定的学业后得到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予以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议申述,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议申述或者依法提诉讼讼;
(五)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做法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做法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限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的管理规则。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组织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