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品房回购,是指开发商将自己出售给购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予以购回的做法。其特征如下:
1,商品房回购的主体是开发商、购房人或借贷人。商品房回购的回购合同,有可能是开发商同回购房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购房人答允:购房人买下商品房的,在经过多少年以后,由开发商按肯定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有可能是开发商同借贷人签订,如开发商对借贷人答允:当购房人持续多少个月不能还钱,借贷人变卖典质房屋时,由开发商予以回购;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购房人、借贷人三方一起签订,如合同商定:当购房人持续多少个月不能还钱,借贷人要求开发商对该商品房予以回购,开发商则按照合同商定予以回购,这种在实践中比较多见。
2,商品房回购的标的是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实践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购的问题,如房改房特别是购房人只享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交易时,原单位在同等要求下享有优先买下权,如果单位从购房人手中将该房改房买回,实质上也隶属回购。因此,商品房回购的标的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而不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房、国有直管公房及个人所建住宅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
3,商品房回购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新的买卖关系,是对开发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过再交易做法而使之再次回归开发商。在这里,开发商由原来的卖方变为买方,购房人由原来的买方变为卖方,买卖两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回购合同再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