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规定后,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和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均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的规定,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解释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