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关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特别关注: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特别关注: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院,而不属于人民法院。
二、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的规定
1、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诉法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2、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的情形。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检察院对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4、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终结后的处理
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检察院侦查终结,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不能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