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补充侦查属于哪个阶段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中,即具体的法律程序部分,通常会出现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审查起诉流程时,若察觉到案件中存在犯罪行为情节不清晰、证据支撑力度不够或存在证据遗漏、其他犯罪事件以及同案犯等复杂情况,可依法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工作。除此之外,面对特殊情况,检察机构亦有权自主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以确保办案公正。以上即是关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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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回补充侦查能否取保候审
在延长期限补充侦查过程中,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定。这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逃脱司法侦查的可能性、是否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等等。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所涉罪行并非暴力性质、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其活动不会干扰到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工作,那么便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属于哪个阶段”,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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