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罗某的伯父虽然常年在外,但他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据此,罗某的姨父应当交回承包地,并有权对其投入的部分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