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几名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被告人的亲属承担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了大部分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次案发是因为与被害人之前有矛盾,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心智的不成熟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被害人的伤害。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具体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健康成长,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由于精神压力大,被告人精神出现了严重抑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有悔罪表现以及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