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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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需要包括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意见,相关辩护材料的内容,量刑的建议还有量刑的总结,最后的日期等,并且需要包括辩护词的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还有前言等内容。
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怎么写?

一、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人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应包括首部、正文和结束语。首部包括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辩护意见、证据材料;结束语包括量刑建议和量刑总结、日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贩毒怎么量刑的

贩卖毒品,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和种类的,对行为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贩毒按照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一定的处罚,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且可以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刑罚未成年人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应包括首部、正文和结束语,首部包括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等都是需要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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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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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罪成功辩护词中主要围绕当事人贩毒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承担罚金等方面写。可以写上当事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我国,贩毒是严重刑事犯罪,量刑往往比较高,当事人被捕后,可以尽快的委托律师参与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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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该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注意事项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律师就无罪辩护的还有一些方法,也提起律师及被告人注意:
一、要重点突出,不要综合概括。要把自己要达到的目的搞清楚,是无罪辩护还是证据不足的辩护,围绕目的准备材料,另外不要哪个问题都驳,有些没有把握的不妨就认可,自己该争取的一定要极力争取,法庭上要敢于亮剑,智豪律师事务所在贩卖毒品罪的大量的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都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得出的最好的注脚。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定要尝试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上面,在法庭上要把所有有问题的公诉方的证据依法排除掉,把非法收集的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贩卖毒品罪应该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应该如何做无罪辩护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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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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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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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律师就无罪辩护的还有一些方法,也提起律师及被告人注意:
一、要重点突出,不要综合概括。要把自己要达到的目的搞清楚,是无罪辩护还是证据不足的辩护,围绕目的准备材料,另外不要哪个问题都驳,有些没有把握的不妨就认可,自己该争取的一定要极力争取,法庭上要敢于亮剑,智豪律师事务所在贩卖毒品罪的大量的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都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得出的最好的注脚。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定要尝试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上面,在法庭上要把所有有问题的公诉方的证据依法排除掉,把非法收集的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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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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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怎样写?罪轻辩护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律师
  年月日
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伟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上诉人王伟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认真地研读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2006)西刑二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诉讼材料之后,对本案的事实以及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已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
(一)判决书认定电工公司贷款损失数额错误。
判决书认定,至今尚有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48
3.396万元贷款逾期无法追回。辩护人经核对并咨询专业人士后认为,该数额认定错误。根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分户账”证实:
1、截止2003年3月21日,电工公司贷款余额为人民币648
3.396万元。
2、2003年3月28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20万元,该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21日到期)。
3、2003年3月3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1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4、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5、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893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31日到期)。
基于上述事实,电工公司已经将四笔自有资金共计2913万元用于偿还王伟在间所发放贷款。故,该款项应当从电工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中扣除。
(二)判决书认定王伟任内的电工公司贷款648
3.396万元为“逾期无法收回”,没有事实依据。
1、根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分户账”证实:王伟在2003年3月21日被免职时,该公司的贷款余额为648
3.396万元。但没有一笔是到期未还的贷款;最早到期的一笔贷款期日是2003年3月25日。“逾期”之说没有事实依据。
2、给电工公司的贷款是贸易贷款,实行的是全程跟踪的封闭管理。2003年元月到3月14日,该公司贷款22笔,还款23笔,说明该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有效,也说明该公司的铜材贸易活动很活跃、正常。该贷款符合符合人民银行认定正常贷款的四项条件,属于正常贷款。王伟离任之后,该公司还先后四次归还其任内贷款2913万元。
3、信用社继任领导认定电工公司经常正常后,是按照正常贷款对待的,于3月24日分三笔给该公司新增贷款1400万元,3月28日分二笔贷款3000万元。4月29日和该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增加担保单位,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分十五笔以借新还旧的办法将4月29日前所有未还贷款5000万元,全部还清。其中包括王伟任内3570万元(3月14日起息,7月14日到期的1700万元也在内)。6月23日以“流动”为用途,贷款11笔3300万元。根据账户记载,继任领导先后共给该公司新增贷款共计10700万元。这些事实证明:继任领导对电工公司的贷款,是按照正常贷款对待的。根据《2003年检查表》中“信用社基本情况表”显示,2003年度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仍然属于“正常贷款”。
4、继任领导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000万元贷款,是2003年4月29日的借款。应该指出的是,该公司的贷款在2003年内,是正常贷款,在继任领导内,不断增加新贷款的情况下,经过近一年时间才变成逾期贷款。如果认定为损失,也是信用社继任领导内的经营风险,其责任应由继任者承担。
(三)电工公司借新还旧欠款5000万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查封有足额财产,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结果不能确定。
2004年元月,信用社申请省执行电工公司等多家被执行人。依法查封了31套房产和价值482
4.94万元的固定资产,信用社的5000万元资金安全已经得到了保障。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其中不仅包含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更重要的是威胁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能使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或使其拥有与贷款金额相应的财产权利,则其资金安全就不能认为受到威胁。换言之,就不能认定对金融机构已“造成较大损失”。
因此,辩护人认为信用社资金损失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能够追回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给王伟定罪处刑与法相悖。
二、关于冯平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贷款
判决书认定,陕西建功公司的《兼并协议》“系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认为,兼并协议是企业法人之间吸收式的合并,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并未损害国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反而使信用社贷款的归还有了更多的保障。企业法人的合并不是债务的转让,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兼并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陕西建功公司已经成为三家公司贷款的还款责任人,信用社应当积极向该公司主张权利以减少损失。
三、关于王伟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观方面
1、王伟发放贷款的业务模式,信用联社是知道并允许的。王伟担任信用社主任时,该社是一个亏损300多万元、存款余额仅3000多万元的亏损单位。上任之初,信用联社就给王伟下达了当年消灭全部亏损的任务。而信用社和各家国有专业银行相比是一个弱者,在任务的重压下王伟不得不采取有异于常规的存贷款经营模式—全程跟踪的封闭管理。信用联社对此在资金和业务管理上都给予支持和认可,长期借给3000万资金,在工作检查中,每个月各业务科室(财务、信贷、稽核)业务检查也予以默许。
2、王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按照刑法理论,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从主观方面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既可能是明知违法而为之,也可能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为之。而本案中,王伟是由于对自己采取的封闭管理模式和对冯平的过于自信,才导致贷款损失的后果。王伟并非故意违法发放贷款,其主观罪过较轻。
3、王伟一贯的表现良好,从未谋私利。王伟在担任信用社主任两年多的内,在可用资金不到一个亿的情况下,给信用社带来近千万元的收入,到2003年一季度离任时,实现利息收入300万元,各类存款余额3亿多元,盈利70多万元。尽
管王伟违法违规发放大量贷款,但其主观上是为信用社获取更多的利润,个人并没有收取任何好处或私利。
四、关于本案量刑的建议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如前所述,一审判决遗漏了信用社自王伟离任后继续向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贷款10700万元,从而造成现有贷款余额7018万元未能归还的客观事实,这一损失的造成并非王伟所为,与王伟在内发放贷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王伟主观恶性不大。王伟在信用联社任务和工作压力下,为了增加信用社的利润而对其所实施的封闭管理模式过于自信,而造成贷款损失。王伟有别于那些不顾国家利益,中饱私囊的金融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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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如何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如何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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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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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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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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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该如何辩护,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
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
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张某所持有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
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20)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鉴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的无罪认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决书不应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证据。凭推理就轻率定罪处刑。
三、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1、把司法解释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两个要件割裂、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支解,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期关押,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护人建议上级依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怎么样辩护,辩护词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
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
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张某所持有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
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20)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鉴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的无罪认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决书不应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证据。凭推理就轻率定罪处刑。
三、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1、把司法解释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两个要件割裂、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支解,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期关押,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护人建议上级依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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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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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自行辩护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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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该如何辩护,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
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
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张某所持有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
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20)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鉴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的无罪认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决书不应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证据。凭推理就轻率定罪处刑。
三、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1、把司法解释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两个要件割裂、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支解,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期关押,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护人建议上级依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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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1、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2、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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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该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自行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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