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花费的准则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意外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花费计量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花费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量;
3.住院伙食补贴费:按交通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准则计量。
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无收入的,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量。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量,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量。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本领之前事实上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贴准则计量,对不满十八岁的抚养到十八岁,对无劳动本领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事实上必需的花费计量凭证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准则计量凭证支付。 参加处置交通意外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限定计量,但不得超出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