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后,将补充侦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这是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