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制度执行混乱、不到位。按照换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看守所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处于哪个办案单位的案件办理中。一般的刑事案件公诉科需要两次换押犯罪嫌疑人,一次是受案后,一次是案件提起公诉时。但有的案件在审理阶段需要延期审理,补充侦查,这样就又多了两次换押。在将案卷移交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需要换押一次,补充侦查完毕,法院决定恢复审理后,再将犯罪嫌疑人换押给法院。但是实践中,前两次换押基本上都执行到位,对于补充侦查重新移送的情况,往往会忽视换押工作,甚至不换押。这造成看守所无从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也不知犯罪嫌疑人处于哪个办案单位,对超期羁押的审查更容易出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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