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可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需要取得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便于将来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此外,工伤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人身损害后果的,同时享有向第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当上述两种权利并存时,员工就有必要知晓哪些项目可以同时主张,哪些项目不能提出双重要求。
2010年6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颁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从该规定可知,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该规定对两种请求权相同并重复的项目,采取“就高原则”,换言之,针对重复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据,应以较高数据为准。主要重复项目对照如下:工伤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中的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中的丧葬费)等费用。
在两种请求权基础上,受伤员工可以同时享有的项目包括: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
另外,受伤员工还可以针对工伤中的专属项目,如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出相应的主张;对于侵权中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陪护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