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对于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应该结合上述三条来理解,即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三者合起来不超过年利率的24%。如果利息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的,即使出借人借款人约定了违约金或其它费用,但该违约金或其它费用明显超过了24%的部分,该约定也等于“自娱自乐,浪费感情”,因为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但有一个例外,即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三者合起来可以超过年利率24%,但原则上不超过年利率36%。 因此,出借人借款人应该吃透司法解释精神,正确适用规定,钱要光明正大的赚,心安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