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武先生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小王已告之代其签名一事,明确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对此,武先生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武先生本人是完全清楚的。续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已半年,武先生一直未作任何否认表示,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认同意,该合同对他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武先生提前离开光学仪器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