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尽量不约定明确)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薪资应按法律规定在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上月工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中不体现此类条款)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