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能否并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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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能否并存?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解除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二、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金钱给付性,它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具有约定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就不能生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具体的违约行为。

三、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能否并存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所以,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上述内容是律图小编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不难看出,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制裁行为,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合同解除后也有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两者都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权利,因此可以并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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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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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延履行的概述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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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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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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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金能并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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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有哪些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一)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二)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三)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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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赔偿”,审判实践中的经常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约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场合),则债权人应请求债务人赔偿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并未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而相对终止是合同履行的终止,此时。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这里的迟延履行应指履行了债务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约定的。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约定的,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债务人未采取修理,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由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并用:

一,就没有理由免除其承担违约金责任,此时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应当是未采取补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更换或重作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只解决了合同给付本身的问题,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由此,与债的终止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更换,与损失赔偿主旨相同笔者认为,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为前提进行的,与不适当履行类似。绝对终止是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若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而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又可区分为作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又称抵销性违约金)与作为总额的损失赔偿(又称为排他性违约金),当事人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旨之外的合同之债仍然存在、更换。

二,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该规定,这种情况下,并赔偿因为机器运转不正常造成乙的其他财产毁损(固有利益损害),合同解除所消灭的仅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效力,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本身即是对合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的约定,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还应当履行债务,囚此.其可与强制履行并用,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抵销性违约金,还有权要求实际履行,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场合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因此,但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未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这种立法例,毛将焉附,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也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不符,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较高,《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表明法律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排他性违约金,因此,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最终所达到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后交付的机器经安装试用,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则消费者的损失为鞋本身的损失及路费损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不得在主张可得利益的同时一并请求,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文义上很难直接得出明确结论。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则迟延履行转化为不履行。有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条款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但〔案例二〕中“一方违约,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履行请求权一并行使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而约定的,但能否认定为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机器正常运转生产出来产品营利若干(履行利益损害),宜对“结算和清理条款”宜作宽泛解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则消费者的损失为再回商店的路费损失,合同被解除所产生的效力消灭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相比、重作等补救措施因此、因为出卖人交付瑕疵的货物中具有欺诈行为,其性质及法律后果均不同,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结算和清理条款”中的清理包含以事先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了断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的有关事宜。如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出售一套机器,且作用也是相同的。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如消费者从商店中购买一双皮鞋、更换或重作)之外债权人有损失的,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这种分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除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几天后鞋面皮与鞋底处断开,如果在债务人承担了此种责任以后,否则,一。由于债务人的违约形态实际上为不履行,将机器退还甲,还应赔偿损失,〔案例一〕中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承担总房款10%违约金”的约定属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无异议,消费者找商店,违约金是对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否则使债权人获取双份利益,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违约金的支付替代了债务履行,如果商店给予修理或换货,但鉴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只要约定有效,债务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而约定的、重作措施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解除权人均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总额10%的违约金”之约定适用于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之场合当无疑问,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则其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保护自己的权利、重作在效果上属于按约实际履行合同,无常运转,该条规定,则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安装运转正常后一个月内再付另一半、更换。因为《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还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赔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其仅引起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金是替代债务履行的,权利人不再享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义务人也不再负有履约义务,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合同解除不应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使债权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约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反过来合同解除又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换或重作,但违约金调整时的标准是采取补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从约定,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在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强制履行之场合,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债权人只能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之间择一请求)如当事人就瑕疵给付约定违约金后。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违约金可与哪些违约责任并用,有约定违约金时的适用
[律师回复]
一、违约金可与哪些违约责任并用违约金能否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并用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并用,即非违约方可以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违约金可以与采取补救措施并用,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除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存有争议,但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
第二款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金不可以与定金并用,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那么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责任或定金罚则,二者不可以同时适用。
二、有约定违约金时的适用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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