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期限是相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状态来说的,如果是被羁押的人,检察院要在三十天内做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怎样起诉的决定,如果案情特别复杂三十天还不能做决定,那么还可以多给十五天的时间。要是检察院在审查案情过程中发现这个案件不应该自己管,就应该移交给该管理的检察院。这时候时间就中断了,等到该管的检察院拿到案卷接手之后再重新按照45天的期限计算。如果检察院觉得公安对这个案子的侦查不够,证据不清楚不能指控嫌疑人,可以退回让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一些证据,之后公安在30天之内补充了证据之后交给检方,这时候期限又重新按照45天计算。这种让公安补充侦查的情况最多只能两次,如果两次之后检方还是觉得证据不足、指控力度不够,就只能做不起诉的决定了,不能再退回,防止检方以这种补充侦查的形式变相让嫌疑人受诉讼之苦。因此按照最长的期限来说,检察院侦查起诉的期限应该是45+30+45+30+45=195天,检察院必须在195天之内决定是否起诉、怎样起诉。
对于没有被羁押、即没有被关在拘留所、人身是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可以不受45天的限制,因为此时嫌疑人人身并未受到限制,审查的影响对其不是很大,就可以给检察院多一点的时间处理案件,不过检察院依然应该尽快做出决定,不能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