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已预售的商品房并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按经济合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该支出为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