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通事故中原告主张赔偿损失,要举证证明损失的证据。
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以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必要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死亡的情况下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因交通事故财产受损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财产损失。
每项费用需要准备下列证据材料:
(一)、基本的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若受害人死亡需要提供近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如近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户口本上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3、事故认定书;
4、对方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
(二)、主张每项费用的证据:
1、病例、病例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门诊费收据:主要证明住院天数,来主张护理费(若护理人员工资高于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10元/天,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花费的医疗费,以及误工天数(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下的误工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