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关于本案事实方面
1、犯意、具体分工是提出,工具也是其准备。
2、撞门行为、盗窃行为是由实施,仅是站在门外接应,并没有至房间内翻抽屉。
3、售赃是由联系并且进行的,卖赃所得1000元,分赃的数额仅40元,后来其坐车就花掉33元。
4、愿意退赃,及其家属都表示按照鉴定价值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二、关于法律方面
1、从犯: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作用,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2、未成年人: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涉案价值不大:上海盗窃标准原则上为2000元,本案涉案数额仅五千余元,数额不是太大。
4、被告悔罪态度较好:被告悔罪之心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6、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都比较好,有较大的改造余地。如果能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可以重新走上正轨。
7、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其犯罪时主要是受他人煸动,基于朋友义气才参与,侵财的动机并不是很强烈。后来之所以给其四十元钱,是因为当然作打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