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援助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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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杀人犯罪中,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在庭审的时候出具辩护词。律师做这样的辩护,应该在辩护词中主要写被告主观过失,是激情杀人,被告事后认罪悔罪,并对死者家属赔偿。律师应尽最大可能争取从轻处罚。
指定援助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

一、指定援助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

指定援助故意杀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出席法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前的会见、阅卷等工作,我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1、对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具有明显过错。作为包工头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对被告人邱某某平时的不人道对待,是激起邱某某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

2、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身世极为凄惨,这很可能是造成他本人性格偏执的根本原因。

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人管某娟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邱某某父母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相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世的确是非同一般。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系犯罪人的人格与犯罪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邱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实施犯罪,起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是,他童年极为坎坷、不幸的遭遇,却不是他自己可以选择的,是生他却不养育他的父母,以及这个社会强加给他的,他无力拒绝,只能承受。而这样的经历对邱某某的人格发展以及他对这个社会的认识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每个人都能明白。

3、被告人邱某某虽然在16岁那年因生活所迫犯过盗窃罪,但其为人忠厚老实。证人朱某在其证言中证实,他很早就认识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干活很卖力。证人管某娟,只是邱某某的前女友,早已分手多年,在公安机关找她作证时,她仍然说邱某某人不错,很老实,只是脾气有点倔。这些都说明邱某某平时为人不错。

4、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邱某某庭前和当庭的表现足以体现。

虽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以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杀了人,犯了重罪,他虽然不幸,却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也没有必须这样做的充分理由。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邱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指定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某某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综上所述,对于故意杀人这种恶性刑事案件,被告自己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院也会指定,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在辩护词中,可以从被告故意杀人属于激情犯罪,被告没有犯罪记录及被告悔罪态度好等方面,提出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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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头: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辩护人的信息 。3、案件概述,说明故意杀人案件的经过等 。4、说明辩护内容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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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有个朋友现因事需要进行法律援助,想学习相关知识,现急求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范本,望大家帮忙,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可参考以下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就两个犯罪情节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 第
一,×××参与绑架前没有犯意。2008年4月17日上午,×××盲目跟随蛇哑巴、刘宪双、顾兴辉等其他被告人来到的石家庄市火车站,此时他并不知道来车站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来进行绑架。也就是说,×××最初没有绑架犯意。
??? 第
二,×××没有参与索要钱财的行为。当几名被告人将董生海、夏春玲带回谈固租住处后,由刘宪双、蛇哑巴、徐海良等三人对董生海进行殴打,商量并实施了向被绑架人质朋友杨贺索要50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只是被指使看押被害人,丝毫不知索要钱财的情况,与刘宪双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
二、2008年4月17日实施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可知,刘宪双、蛇哑巴具体组织安排并实施了4月17日的绑架行为,应属主犯。×××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安排、被组织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系聋哑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对此,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五、×××犯罪不仅有其个人因素,还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关系,恳请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犯罪人的权利。
??? 残疾人由于丧失了正常的劳动或工作能力,在生活上、心理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少部分残疾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中所被告人全部都是聋哑人,缺少沟通和受到社会歧视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所犯罪行清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犯地位、归案后具有立功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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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 ? ??????????????????? ???赵庆雨 律师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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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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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家跟别人闹了点纠纷,告到了法院,需要些辩护词,请问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不认为其是犯罪。

2、根据上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其也符合该项规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九条处理,还是请求贵院按照本条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3、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曹诚符合有关缓刑的条件,应该对其适用缓刑。
之前有一个同学因为犯了罪,触犯了刑法,但他本人有悔意,而且当时也是一时冲动,事后非常后悔。现在想请辨护,请问有没有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律师回复] 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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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辩护指定辩护是什么?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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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大伯的儿子不学无术,居然为了钱是抢劫里,大伯母都急坏了,请问大家法律援助抢劫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赵某某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赵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在公安机关只掌握其第二次抢劫(未遂)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第一次抢劫既遂的犯罪事实,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较重的,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赵某某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赵某某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抢劫数额小,并未产生严重的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整个犯罪过程中,赵某某虽携带刀具,但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的人身损害,甚至于在第二次抢劫未遂时,被告人赵某某被反锁在足浴店时,被害人还敢给被告人开门,沟通也比较轻松(详见被害人张玉凤2014年2月8日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你放轻松点,我来给你开)。可见,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两次抢劫行为最终抢得人民币1900元,数额不大。
赵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轻微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为盼。
四、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赵某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赵某某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赵某某父母年龄较大,需要赵某某早日出来尽到赡养义务。
七、被告人长期精神状态不太好,有时做事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去办,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也有可能与其长期的精神压抑、不太正常有关,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鉴于被告人长期精神状态不正常,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是非观念较差,一时因无知而触犯了刑律,但是念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从而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你好,我哥哥是公务员被行政复议了,我想问问刑事辩护词 法律援助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就两个犯罪情节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参与绑架前没有犯意。2008年4月17日上午,×××盲目跟随蛇哑巴、刘宪双、顾兴辉等其他被告人来到的石家庄市火车站,此时他并不知道来车站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来进行绑架。也就是说,×××最初没有绑架犯意。

二,×××没有参与索要钱财的行为。当几名被告人将董生海、夏春玲带回谈固租住处后,由刘宪双、蛇哑巴、徐海良等三人对董生海进行殴打,商量并实施了向被绑架人质朋友杨贺索要50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只是被指使看押被害人,丝毫不知索要钱财的情况,与刘宪双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二、2008年4月17日实施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可知,刘宪双、蛇哑巴具体组织安排并实施了4月17日的绑架行为,应属主犯。×××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安排、被组织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系聋哑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对此,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不仅有其个人因素,还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关系,恳请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犯罪人的权利。
残疾人由于丧失了正常的劳动或工作能力,在生活上、心理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少部分残疾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中所被告人全部都是聋哑人,缺少沟通和受到社会歧视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所犯罪行清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犯地位、归案后具有立功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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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的辩护词是由三部分组成的,首部要写明标题,正文是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要说明辩护的理由,相关的法律依据,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结尾是对辩护词的总结,要表达辩护词的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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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刑事纠纷的案件,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想申请律师做辩护那么刑事援助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具体范文是怎样的?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刑事援助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 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 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 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 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 1995年 10月 19日, 本案发生时间是 2013年 2月 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 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 和引诱下参与的。其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 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 给其分脏 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 同盗窃的;其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 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 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 并且一人独得账款, 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 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 据刑法第 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 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 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7月 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 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 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 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 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 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 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 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 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 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 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 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 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 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我表妹的男朋友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起来,检察院已经移交了法院了,刑事二审援助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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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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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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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谁?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是法院指定的,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的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是盲人,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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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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