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禁止行为,也是从业人员易欺诈客户的行为。尤其是
1、
2、
6、
8、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