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打电话骗人说孩子被绑架了,前不久由于电信诈骗的缘故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了,前不久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快要判刑了,打电话进行诈骗被捕入狱,自行辩护权的辩护词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9-04-02 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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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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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刑某亲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由本律师担任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就本案而言,刑某存在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害人一伙拦路强行索要过路费引
    发的,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根据庭审查明,案件的起因完全是由于村民玉某等人拦路强行索要过路费引发的。玉某等人因对铁路征地补偿问题不满,而将积怨转化为具有攻击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强行拦路索取财物的行为。李三旦等人在向被告刑某强行拦路索取财物未果的情形下,主动攻击并殴打刑某,刑某为了防止身体及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正当防卫行为。
    在这一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未受到严重伤害,期间被告人刑某主动报案,寻求警方帮助,至此,打斗过程结束。就在打斗过程结束后,双方准备离开现场时,受害人常某又主动挑衅、衅生事端,最终引发本案。
    本案中刑某既不是挑起事端的人,也不是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更不是导致受害人常某伤害的实施者。因此刑某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刑某没有直接实施致受害人重伤的行为,因此应适用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一款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被告人刑某在遭遇拦路劫钱行为后,主动报警,同时为控制事态扩大欲迅速离开现场时,遭到被害人常某的再次拦劫,双方互殴,致被告人刑某昏迷倒地,刑某苏醒后,打斗结束。
    刑某没有致受害人常某伤害的主观意愿,在常某主动挑事、滋生事端并动手打人时,被告人刑某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但由于防卫不适时转化成为故意伤害。所以,被告人刑某仅应承担一般伤害内的刑事责任,对严重故意伤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中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情节,该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不应由未实施致人重伤行为的被告人刑某承担。
    案件中,被告人刑某在常某滋事打斗之初就被打倒昏撅在地,根本没有实施致受害人重伤的行为,如果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违背一般社会公平观念,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刑某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刑某平时表现一惯良好,其伤害行为是因被害方过错而引发具有防卫因素的义愤之举,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刑某平时为人耿直、善良。虽然生长于农村,家境困难,但通过不断努力、勤奋工作、四处打工来挣钱养家,从未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通过当时在场的多位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刑某之所以伤害他人,完全是由于村民玉某等人拦路劫钱及常某的滋事行为而引发的。刑某出于对玉某一伙人拦路强行索要财物的义愤、出于对常某滋事行为的不满,情急之下才实施了伤害行为。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刑某的伤害行为属于对拦路索要财
    物一伙人的恶意行为的情急之下的义愤之举。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也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三、14项规定,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对刑予以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刑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刑某在案发前一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刑某之所以犯罪主要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而引发,刑某的打斗行为是出于防卫,但由于防卫不适时转化为故意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一、19条规定予以宽大处理。(1
    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外罚金等非监禁刑)
    2、被告人刑某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从归案之初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认罪服法,并愿意尽能力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补偿,应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刑某非常后悔,没想到会给受害者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为了表示对受害者的歉意和抚慰,刑某原意尽其所能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但刑某的家庭相当贫困,父母是靠种地维生的农民,没有任何收入。全家的支出全靠刑某及哥哥刑大某打工维持,现在二人又因此事失去子经济来源,尽管如此刑某也竭尽所能愿意凑钱赔偿受害者。
    四、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刑某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赔偿,又是本案的从犯,因此被告人刑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某虽然构成了犯罪,但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并结合以上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2013年5月6日
    全文
    11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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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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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第三人加入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需经过原有债务人的首肯。
所谓债务加入,亦被称为并行的债务承受,即原有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而是在第三方介入到原本存在的债务关系之中时,与其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为了使债务加入得以顺利进行,其成立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原有债务关系必须合法且有效成立。
若该项债务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理由,则在撤销或者解除生效之前,债务加入仍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予以实施;
其次,原有债务应当具备可让渡的属性。
依法规定或经合同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可转让或者仅能针对特定个体进行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适宜就此做出协议转让的安排,这样一来,第三方也就难以顺利地加入到其中;
再次,第三方和原有债务人应当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或法人的关联关系;
此外,债务加入无需得到原有债务人的即时批准。
由于这种方式并未为债务人增添额外的负担,因此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但是这种加入行为必须要得到债权人的明确接纳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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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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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诈骗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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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保障被监护者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益,均须得到妥善处理和保护。
2.对于被监护者的个人财物,监护者有责任依照最符合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加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监护者除了基于维护被监护人整体利益考量之外,是不能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的。
3.代理被监护者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4.对被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和生活照料,监护者应尽职尽责地履行教育和照顾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义务,以期他们能够获得身心健康并拥有稳定的生活环境。
5.当被监护者给他人带来损害时,监护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的监护权仍然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不小心钱打入冻结的卡怎么解冻
[律师回复] 解析: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些针对常见银行卡冻结情况的解冻流程和应对策略:
深入理解冻结原由:
首要任务便是要探寻导致您的银行卡被冻结的根本原因。
这可能源于未按期偿还贷款、涉嫌非正常交易活动、银行卡遗失或被盗窃等多种因素。
及时联络银行客户服务部门:
在明确了冻结原由之后,接下来便需立即与发卡银行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联系。
您可选择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发送短信或登录银行官方网站提交解冻申请。
提供完整的个人及银行卡信息:
在与客服人员取得联系时,务必向其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相关数据,以方便银行核实您的真实身份。
解决冻结原由:
若冻结原因为未按时偿还贷款,您需尽快归还所拖欠款项;
如因涉嫌非正常交易活动,您可能需要提供相关交易解释或证明材料;
若是由于银行卡遗失或被盗窃,您则需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耐心等待银行处理结果:
在您提供了完整的个人及银行卡信息,并解决了冻结原由之后,银行将会对您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一旦审核通过,银行将解除对您银行卡的冻结限制。
确认解冻状态:
在银行成功解除对您银行卡的冻结限制后,您可以通过自动取款机(ATM)、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途径来确认银行卡是否已恢复正常使用。
采取进一步措施:
倘若您的银行卡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冻结,银行有可能会要求您修改密码或启用更为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请您留意,解冻银行卡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取决于银行的处理效率以及冻结原由的复杂程度。
在此期间,我们建议您保持与银行的密切沟通,并根据银行的指导意见进行相应操作。
若您对于解冻流程感到困惑,或者在解冻过程中遭遇困难,欢迎亲临银行营业网点寻求专业协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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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范本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要写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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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视为强入民宅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和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入侵住宅罪,又被称为擅入住宅罪,该项罪名主要涉及到未经许可擅自强行闯入他人居所,或是在他人明确要求其退出但无理拒绝并继续滞留于他人住处的行为。
以下将从四个角度分别展开对该罪名的阐述与分析: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实在是他人的隐私权。
在此基础上,本罪的主要攻击对象便是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住宅。
此处提到的“住宅”,是通常意义上供给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
如果某人未经许可擅自侵入尚未分配合法所有人的、无法售卖或租赁的、没有人员居住使用的住房,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并不足以被判定为本罪行。
2.犯罪客观构成:
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往往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普通公民,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观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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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1、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3、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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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赔偿协议不履行抗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首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对方存在无法履行合同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2.当当事人成功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到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双方能够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和处理。
3.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若对方当事人在此期间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作出了对待给付行为,则不安抗辩权将会自动消失,当事人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而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担保或对待给付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抗辩权的再次抗辩。
4.如果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已经成功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但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也无法证明自身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5.如因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当导致合同解除,则该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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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无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如何书写?
行贿罪无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应当载明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具体的委托事项、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相应的证据材料、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具体明确的论证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和根据以及辩护人的处理量刑建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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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5000w居间费打入私人账户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私人方面获取居间费是具有合法性的,此处所述的居间费实际上便是指个人或机构在各类交易活动诸如买卖、租赁以及借贷等业务中担任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一系列如推荐、辅助等服务之后,获取的一种对其劳动付出的回报。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服务被定义为“居间服务”,对应的报酬便被称作“居间费”。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份合同。
在此过程中,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提供服务所需的必要费用。
因此,私人作为居间人收取居间费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在收取居间费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居间服务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居间费的金额设定应该是合理的,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通常情况下应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劳动强度、服务效果等因素相适应;
再者,居间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应在双方签署的居间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最后,居间人必须确实提供了居间服务,且服务的成果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任何虚假的交易或服务行为。
此外,个人收取居间费还需依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在实际操作环节,个人在收取居间费时,务必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时避免牵涉到不当的交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以防触发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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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权益(包括进入幼儿园及托儿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入学”)以及就业机会问题,我国政府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度。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不得将其视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作为拒录理由;
同时,所有接受教育的人群都应该有权从法律层面上平等地享受到入学、升学、就业等各个环节中所应有的待遇;
此外,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歧视传播传染病病原的个体。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第二条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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