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对事故的时间、地点、成因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无
异议,被告对事故的责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所使用的车辆投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除交强
险以外有商业险。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垫付医疗费和伤者的其他
相关费用,具体垫付费用如下:
1.抢救费用516
5.50元(凭据有:救护车车费、建工医院医疗发
票、血液管理办公室用血互助金收据)
2.医疗费用18280
3.50元(凭据有:建工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
院病人清单、出院小结)
3.手术用血5320元(凭据有:血液管理办公室收费收据)
4.后期康复医疗费2596
5.16元(凭据有:瑞金医院门诊病史卡、
瑞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院病人费用统计、出院记录、建工
医院门诊病史、建工医院收费票据)
5.外购辅助医用器具2400元(凭据有:上海开元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普通发票)
6.伤残、三期鉴定费2060元(凭据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
术研究所发票)
7.先期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现金20000元(凭据有:原告束长河
签署的收条)
8.其他费用2210
5.50元(凭据有: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