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会把自己的请求目的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写清楚,有时还在开庭审理前提供除起诉状外的补充材料。而大多数被告也会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在答辩状中将自己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写清楚。因此,通过审核原告、被告的起诉状及答辩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使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主张、理由及案件事实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可以初步确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当事人双方为了在诉讼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往往会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阐述很多问题,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要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善于从众多问题中,提炼出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所谓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就是当事人争执的集中点和关键问题。确定当事人争执焦点的目的,是保证开庭时能够围绕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在审理中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不很一致时,应以法庭的调查重点为中心进行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