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随义务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相对较新的一项重要课题。起初,附随义务理论来源于德国的学说或判例,我国学者也致力于探究附随义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仅限于民事领域上。随着时代变迁与法治社会的进程,附随义务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今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为了赋予附随义务时代新内容,部分学者也开始研究行政法上的附随义务,即行政附随义务。基于民事附随义务理论,其经历了从私法性质领域慢慢向公法领域发展,并逐步法定化,同时也符合制度移植的相关规律,这也就为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本文中,论述的行政附随义务指的是狭义上的,而非广义意义上。所谓狭义的行政附随义务仅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附随义务,本文也仅阐述行政机关的行政附随义务。行政附随义务的存在与发展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主要是取决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与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