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律师《最高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2.律师拒绝被告人《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