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活动,存在大量非法取证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案的部分证据由于涉嫌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控方为认定本案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提交并出示了7类证据,但其中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违法取证情形,由于相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属于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定案根据。
第一,关于控方提交的涉案产品的物证。在所有物证当中,侦查机关扣押的各类保健产品是本案的核心证据,这是证明本案各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产品功效、以其它产品冒充保健品及足以影响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也是证明相关证人对产品进行辨认识别的证言与本案有关联性的前提,而本案中控方提供的保健品照片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保健品在被扣押后,并没有经过本案各被告人的辨认确认,从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本案被扣押保健品的来源,也无法证明这些保健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秦某某指出Y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是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关证照齐全的合格产品,更是证明了Y公司即使有销售这些保健品,也不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