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意见书意味着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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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逮捕意见书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了,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他已经列入到公安机关的考察范围之内,需要对于他所有的一个行为做出一个具体的调查活动。

逮捕意见书意味着什么?

一、逮捕意见书意味着什么?

逮捕意见书意味着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具备逮捕条件的人犯,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所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批准逮捕意见书的话,主要指的就是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一种法律,我说他们作出法律约束肯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依照我们《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批准逮捕的相关事项确实存在紧急之下不批准逮捕,就会让犯罪嫌疑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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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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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签发意味着已有充分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犯下罪行,且可能面临中度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能确保不对社会构成威胁。检察机关会进行全面审查,根据犯罪严重程度、情节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伪造证据等,必须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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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意味着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院批捕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
检察院批捕意味着:
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二、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犯罪嫌疑人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度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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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签发意味着已有充分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犯下罪行,且可能面临中度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能确保不对社会构成威胁。检察机关会进行全面审查,根据犯罪严重程度、情节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伪造证据等,必须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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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对具体的内容不是很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高亮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已经深感后悔,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高亮只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普通务工人员,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高亮已经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全部可能是伪造的发票,也如实供述了购买使用可能是伪造发票的事实,没有必要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也没有必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高亮涉嫌的只是轻微刑事犯罪,其有配偶和女子,有一个相对幸福的家庭,不可能因此就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所以,高亮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了他人,所以对于个人故意伤害罪不予逮捕意见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经办人为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凡某某,本案将由贵院侦查监督科对唐某某进行审查逮捕。
我受唐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唐某某,向其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后认为:

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二,唐某某在犯罪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因此,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下具体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同时在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唐某某在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于2017年4月13日主动前往化州市公安局,如实供述其在2014年1月27日与徐某某、徐某武、周某某、毛某某、周某正、周某尧、周某余等人对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因此,恳请贵院在针对唐某某审查逮捕期间,考虑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工作,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唐某某在犯罪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的,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唐某某在归案之前,即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不逮捕。具体如下:
《和解协议书》(见附件1)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与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在唐某某支付100000元(大写:拾萬圆整)赔偿款项的基础上,对唐某某参与故意伤害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收据》(见附件2)、转款凭证(见附件3)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已经收到唐某盛代唐某某支付的100000元(大写:拾萬圆整)赔偿款。
《刑事谅解书》(见附件4)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明确表示谅解唐某某的行为,自愿不再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唐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司法机关对唐某某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此可见,唐某某因故意伤害黎某某的行为,已经与被害人黎某某的父母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已经积极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的谅解,属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恳请贵院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根据以上规定,贵院在审查逮捕时,对于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首先,唐某某所实施的罪行较轻,应认定为情节轻微。本案中,唐某某在徐某某、周某某等人已经冲出房间、对黎某某实施殴打行为之后,才从房间出来,根本没有看见徐某某、周某某殴打黎某某的具体过程。待其走到打架现场时,被害人黎某某已经被他人打到在地,其仅上前“踢了一下脚”,该行为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
其次,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伤害黎某某的恶意。本案中,唐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并无恩怨,碍于朋友的情面,对徐某某等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未及时劝阻,在黎某某被打到后,唐某某还出借手机给徐某某,让徐某某联系其父以便救助黎某某。由此可见,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再者,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唐某某之供述,同案人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黎某某因琐事生怨,出于朋友义气,在被害人黎某某被他人打到在地后,其才上前“踢了一下脚”,与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相比,唐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最后,唐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仅因案发当时与徐某某等人一同吃宵夜,而徐某某等人临时起意决定对黎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出于对法律认识不足,才一时冲动参与打架行为。
总而言之,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较轻,又是初犯、偶犯,综合这些因素,辩护人认为,对唐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的必要。
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及时对唐某某进行讯问,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唐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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