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有过失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58条对此情形均作了规定。合同无效,则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始消灭,但当事人双方毕竟进行了要约和承诺,并且合同已靠成立,所以,先合同义务已经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无效时,并不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当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追认而无效时,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的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