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审理活动,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龙某,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的湘会检林诉字2第8号起诉书所列内容,尚不足以指控本案被告人龙某构成滥伐林罪。 滥伐林木罪辩护依据公诉机关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起诉书,指控龙某所实施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两点:
第一点,即龙某与梁春华等六人以2.2万元的价格合伙承包(实为购买)了老师田山林,并与洞溪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
第二点即龙某与张建林、粟明星、梁春华、梁荣辉六人重新合伙,并于同年八月,将所购得老师田山林以230元3买给粟明星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