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