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上级直属领导在机关单位贪污了一大部分工程款,现在已经立案被审查了我也为我领导请了律师,我想好好问问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回见程序是什么,谢谢解答了

帮助10人 4.8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9-04-06 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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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诉讼指导顾问
    诉讼指导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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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内容及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
    (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会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注意事项。笔者在前文罗列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工作方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上述内容(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必须了然于心,同时还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2)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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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9-04-06
  • 唐山法务
    唐山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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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犯罪嫌疑人“被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提供。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如认为被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二是介绍,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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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9-04-06
  • 刑事辩护法务团
    刑事辩护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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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时间:年月  日 时分至 时分
    涉嫌罪名:第几次会见:
    律师问:张,你好!我是广东律师事务的律师,受你(家人)的委托,担任你涉嫌犯罪的辩护律师,这是你家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你家人亲笔签名,你看一下这是我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你也看一下。如果对我的委托没有异议的话,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上补签一下你的名字。
    律师问: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公安局的《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你行为,已经构成罪。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告知)
    律师问:我作为你的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提出证明你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今天谈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我们之间的谈话,全面了解案件,从而寻找到对你有利的辩护理由,因此我希望你能够毫不隐瞒的告诉我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案发时你的真实想法。(告知会见目的,开发式询问,打开当事人心扉)
    律师问:针对你的上述描述,下面有几个问题我要再向你核实一下。(针对细节问题,重点询问)
    询问中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二)有何辩解
    (三)辩解有何证据
    (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
    (五)有无检举揭发
    (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
    (七)有无控告和申诉。
    律师问: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吗?(传递亲情)
    律师问:你的上述要求,我会转达你的家人的。刚才我们谈话的主要内容我已经做了笔录,请仔细阅读一下,如无错误、无遗漏请你签字确认如果有错误、遗漏的地方,可以修改。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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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12-04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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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程序

- 协商阶段:双方或其家属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沟通,明确提出返还意愿和依据,确定彩礼范围、数额或价值。若协商一致,拟定书面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方式、时间等,双方签字,可邀请见证人签字见证。

- 诉讼阶段: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需准备起诉状,写明双方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并收集能证明彩礼给付事实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购物凭证等,以及证明符合彩礼返还情形的证据,如未共同生活的证据、生活困难的证明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 执行阶段:若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扣存款,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确保判决执行。
贪污的手段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侵占、扣押或隐藏公共财物;非法转售或赠送公共财物;挪用应追回或罚没的款项;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 构成贪污罪需满足: 侵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企业共有财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体为公职人员或管理国有财产人员;主观故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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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
贪污犯罪的手法有很多,比如侵占、盗窃、诈骗和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途径。所谓侵占,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负责监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盗窃则是利用职务便利,偷偷摸摸地拿公共财物。诈骗是一种欺骗手段,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无偿占有公共财产。这些都是贪污犯罪的常用手法,大家一定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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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贪污罪手段有哪些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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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在贪污罪中,嫌疑人常用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和骗取。侵吞是指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非法占有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窃取是指嫌疑人通过秘密手段,盗取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物;骗取则是指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公共财物管理者,使其非法分配公共财物给嫌疑人。以上这些手段都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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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律师回复]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具体流程和手续如下:

协议离婚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等。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按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登记发证: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颁发离婚证。

诉讼离婚

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调解: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试图促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审理判决:调解不成则进行审理。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双方(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判决,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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