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