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是两个外国人在华出现纠纷。
外国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暂时停留、短暂居住或长期定居。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外国人在我国起诉的条件、手续不同。对第一种情况下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要求外国人到其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身份及诉状公证手续,如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还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有的甚至要求外国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但实际中也有很多法院不要求提供上述手续,直接受理的。
再者就是被告,因为也是外国人(不可以是外交人员,否则情况很特殊),在中国有没有住所地、居住、定居,这会影响到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进而会影响审判程序。
这些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在于中国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会不会被该外籍华人国籍国承认——这得看中国政府有没有跟该过签订过司法裁判互相承认并执行的协议了。当然,如果该华裔外国人在中国有可执行财产或执行标的,可能情况会好很多。总之,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