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改,《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更改姓氏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手续及材料:
1、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2、 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更改姓名原则:
轻易不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离异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养人更名;
(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